第221章 第 221 章_九零亿万美元保姆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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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1章 第 221 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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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有关堕胎权的争论,联邦最高法只有九名终生制大法官,九名大法官在此案上博弈的是堕胎权,一部分大法官希望通过对管辖权的宽松解释,鼓励女性搬家到允许堕胎的州起诉离婚;另一部分大法官没有明确反对,只是说要从以往案例来具体判断。

        又比如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,此案之后,“先告知再行动”成了执法人员办案的铁律,“米兰达警告miranda  warnings”由此而来:“你有权保持沉默,否则你所说的一切,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成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……”

        此案与美利坚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有关,第五修正案规定:无论何人,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。第六修正案规定: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,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。

        米兰达是个无业青年,1963年因涉嫌绑架和强|奸女性在亚利桑那州被捕,但警官没有告知他的权利,米兰达没什么文化,不知道什么第五修正案、第六修正案,审讯之后全招了。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之后,法庭为他指定了一位律师,这位律师认为在被告不知道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,取得的供词无效。地方法院判决米兰达入狱三十年。

        律师于是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,九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投票,裁决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的判决无效。

        从宪法的角度说,米兰达案捍卫的是公民权利,跟米兰达本人是否有罪无关;要求的是执法机关的“程序合法”。

        另外当然是1973年著名的“罗诉韦德案”了,这个案件必定会讲到。

        宪法课教授从“7·24国会大厦枪击事件”说起,说美利坚为什么从禁|枪到有条件持枪,是基于“执法机关是惩罚犯罪,而不是保护人民”的角度来的,当然也是有案例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宪法是大课,所有学生都在大阶梯教室一起上课,张文雅坐的比较靠前,教授便点名要她说说中国的类似情况,也说说中国的禁|枪法令是如何执行的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周的宪法讨论课便是禁|枪是利是弊。

        支持方认为允许公民持枪可以让公民能够保护自己;反对方认为只要全面禁|枪、非执法人员私下拥有枪|械必须严惩,没有持枪的土壤,公民当然不需要过分担忧自己的安全。

        张文雅当然支持禁枪:“中国的人口比美国多两倍,中国可以禁|枪,美国当然也可以禁|枪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中国怎么做的?怎么可以让人们主动交出枪|支?”

        张文雅想了想,先给他们解释了中国的“问责制”,如果gover将“禁|枪”作为“政|绩”来考量,便没有什么做不到的。

        但美利坚是联邦制,州权很大,情况很不一样,想解决禁|枪问题便很难——更别提还有军|工企业的推波助澜了。就连联邦最高法也不愿意碰枪|支合法权的案件,可见一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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